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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5]24号
发布时间:2007-5-8 阅读:96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属及行业代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4号)中有关规定,为保障生育保险7月1日顺利实施,现对生育保险实施前有关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采集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保经(代)办机构下发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编号”进行核对。
(二)对没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进行采集及上报。
(三)采集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号”及有效止日期。
  二、本次采集工作于4月24日开始,6月25日前结束。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要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参保单位在采集工作中的问题。
  附件:《关于采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等信息的操作办法》。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采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等信息的操作办法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
  三险数据中符合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全部正常缴费的且已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外埠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采集的内容、方式与步骤
(一)采集目前三险数据库中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
  1、市社保中心通过数据转换程序将目前三险数据库中应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身份证号、姓名与医保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从医保数据库追加到三险数据库中。
  2、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采集。
(1)采集软件
  ①各经(代)机构从三险数据库中下卸应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数据,数据项包括:单位代码、三险数据库中单位名称、三险数据库中社保登记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脑序号、缴费人员类别、缴费工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外埠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号及其有效止日期,连同采集软件一并下发至参保单位。
  ②参保单位将下卸的信息数据读入到采集软件中,并对于下卸的信息数据中包含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进行核实。如果医疗保险手册编号与参保人员真实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不一致的,参保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中进行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变更;
  ③对于下发的数据中医疗保险手册号为空的,参保单位须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录入到采集软件中;
  ④对于外埠参保人员,参保单位还须将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号及有效止日期录入到采集软件中,作为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据。
(2)手工填报
  ①各经(代)机构打印出《采集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名单》(表样附后)给参保单位。
  ②参保单位对《采集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名单》中包含有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进行核实,对于表格中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与参保人员真实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不一致的,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变更;
  ③对于《采集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名单》中医疗保险手册号为空的,参保单位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填写在此表格上;
  ④对于外埠参保人员,参保单位还须将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号及有效止日期填写在此表格上,作为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据。
  3、参保单位通过采集软件将已核对和录入完毕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或手工填报的《采集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参保人员名单》上报至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读入或录入到三险数据库中,同时将这部分参保人员在医保数据库中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追加到三险数据库中。
  对于在读入或录入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数据,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根据具体的错误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采集信息数据下卸后的新参保、恢复缴费、调入等新增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这部分参保人员三险数据库中不存在其医疗保险手册编号)
  对于信息数据下卸后的新参保、恢复缴费、调入等新增人员,参保单位必须先填写其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到相应的表格中(新参保人员填写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恢复缴费人员、调入人员填写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表样附后),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做新参加生育保险或恢复缴费、调入等处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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