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2005年3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适同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