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信息库增补及修改内容(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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