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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京人社医发【2012】69号
发布时间:2012-4-9 9:48:37 阅读:221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存在将生活用品调换成医保可报销药品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研究,现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再将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12年4月13日解除与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2年4月13日前以通告形式告知在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4月13日以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康馨敬老院医务室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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