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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发布时间:2011-6-29 9:34:00 阅读:234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考虑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的情况,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的影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
 
   2011年11月30日(含)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一次性生活补贴月标准
 
   (一)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及其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二)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以上至2268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268元以上至3000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元。
 
   (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30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10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7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照我市新发布的2011年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退休人员补发差额的当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2   01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当月,一次性发放当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四、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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