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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京人社医发【2011】181号
发布时间:2011-7-4 8:30:38 阅读:171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擅自将注册地为海淀区志新路47号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发票专用章”转借给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的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五分部使用,给医保基金造成了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现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11年6月30日解除与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6月30日后在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海淀区人力社保局在2011年6月30日前,以通告形式告知参保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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